李仁豪:公共工程評審品質低落 營建署的一錯再錯

作者:李仁豪/律師暨建築師

 

沒有任何人,想去對抗國家,除非官逼民反。沒有任何建築師,想去公開指摘作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營建署,除非它已病入膏肓。

 

竹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簡學義先生於民國110年3月8日投書聯合報民意論壇《公共工程對建築師 可以更粗暴》一文,以營建署代辦「文化部華山2.0文化內容產業聚落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公開評選案為例,對機關執行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案之評選程序,長久以來屢因評選委員良窳不齊、評審過程品質低落等情,提出政府應嚴正面對並加以改革之沉痛呼籲。

 

蓋營建署於該次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在評選簡報過程,不僅自己未專注聆聽,尚與臨座代表文化部之評審委員以沒有壓抑之聲量交談,此除干擾建築師簡報外,更輕忽評審委員代表機關執行公權力所扮演角色之嚴肅性,且渠等輕佻態度彰顯出政府對整體「建築文化」與「建築設計産業」欠缺尊重,已形成積重難返之政府採購文化惡習。

 

為了彰顯上開事件之嚴重性,去年12月甫以「臺中市社會住宅」案獲「臺灣建築獎」佳作,帶領竹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接受蔡英文總統頒獎之簡學義先生,雖始終懷抱理想,30年來持續奉獻心力予公共工程,更為今年政府評定公共工程金質優等獎之優良廠商,竟不得不宣示暫時告別公共工程,期以如此悲憤激烈之作為,喚起營建署及政府相關機關之覺醒及改革。

 

上情引發建築設計界之高度震撼與熱烈支持後,營建署遂於事後發表澄清文,辯稱:「……當日……簡報過程中,偶有委員之間有所交談,如委員及作業單位人員交談動作影響簡報品質,本署將於後續評選會議前提醒評選委員細聲交談,避免影響建築師簡報品質」云云,實則營建署上開肯認「評選委員於建築師簡報過程中得細聲交談」之說法,應屬謬論,不符公平公正原則,且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為避免營建署積非成是,並於後續不斷再現類此違法採購行為,特提出法理上之導正如後。

 

1、評選委員未專注聆聽之時段,形同缺席。

 

特定建築師在特定時限簡報時,特定評審委員間於交談時,這幾位交談之委員及被他們交談影響之其他委員,當然無法在他們交談時段內,還能一心二用而實質參與該特定建築師簡報,是基於公平公正原則,在這幾位交談委員交談期間,這幾位交談委員及被他們交談影響之其他委員,都形同主動及被動缺席該特定建築師簡報,而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8條規定「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並親自為之,不得代理,避免遲到早退。……」

 

2、評選委員未專注聆聽建築師簡報,損害建築師權益。

 

特定建築師在特定時限簡報時,特定評審委員間之交談,當然直接妨害該建築師進行簡報之節奏、內容及心理情緒等,當然也直接影響所有評審委員聆聽簡報之專注及心境等,而不符公平公正原則,構成評選委員對於該建築師及其他建築師間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9條規定「……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勿在廠商面前對個別廠商公開誇讚或批評。……」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3、評選委員應於建築師簡報後共同討論,不得於建築師簡報中恣意私下交談。

 

評選委員就建築師評選之意見,僅能於簡報後對簡報人提問或於評選委員會議中在所有委員共同參與下討論,而不許少數委員逕於建築師簡報期間為無法被會議紀錄之私議,始符《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9條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第10條規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意旨。

 

4、評選委員對建築師簡報之不專注,可能構成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

 

特定建築師在特定時限簡報時,特定評審委員間交談之行為,因不符公平公正原則,已如前述,是這幾位交談委員在具體個案中可能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而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辦理。

 

綜上,任何建築師為任何公共工程投標所費人力、心力、時間、物資等成本,均所費不貲,這除了是執業機會獲取之必要,更多是為了奉獻給公共工程背後社會性及文化性之公益,並踐行自己對建築之理想,故所有評選委員均應本此認知,並忠誠履行評選委員義務。營建署作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不僅背離上開要求,無法引領政府進步,甚為掩飾其前評選行為之過失,而於事後辯稱「評選委員於建築師簡報過程中得細聲交談」,實不可取,令人遺憾。為此企盼營建署應更正上開澄清文,並禁止「評選委員於建築師簡報過程中交談」,以落實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評選之政府採購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