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 |
宜蘭縣政府 |
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
協辦單位: |
國立宜蘭大學、宜蘭縣建築師公會、財團法人仰山文教基金會、建築師雜誌社、田園城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
一、競圖緣起 |
宜蘭縣政府積極創造宜蘭縣城鄉風貌之特色,希冀尋求具體而有創意之作法與活動,導引宜蘭城鄉景觀與居住環境的永續發展,並進一步提供民間參與的獎勵及誘因,將優良住居技術與文化,落實至常民住宅及居住產業上。基於上述理念,宜蘭縣政府希望透過「宜蘭厝烏石港計畫」競圖之舉辦,延續「宜蘭厝」理念,尋求並推廣當代宜蘭在地且優質之住居文化,契合「城鄉和諧,幸福宜蘭」的政策目標。
「宜蘭厝」指的不是特定某一種建築類型,也不僅是一場建築美學的競賽,更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事件,而是宜蘭縣政府面對宜蘭民居環境的總體概念,需要被長久累積及成就,並落實到一般庶民生活中的一個有感政策。宜蘭厝前期已成就非都市地區之獨棟住宅的宜蘭厝論述。2012年的「宜蘭厝烏石港計畫」,則將以烏石港開發區作為基地,針對宜蘭都市計畫區內住宅的營造方向進行討論,並將觸及社區型宜蘭厝之議題。此次行動,除了持續關注宜蘭的地域特性、生活文化,以及生態環境永續發展外,並將對低碳城市與永續綠建築等目前台灣社會所必須共同面對之挑戰,進行更深入在地化的探究,使「宜蘭厝」之關注面向更為完整。
宜蘭縣政府對於一般民眾的居住品質是具有理想性的。希望藉由烏石港計畫案把宜蘭所擁有「良好居住機能及尺度之都市生活環境」推薦給民眾。「宜蘭厝烏石港計畫」所欲成就之「宜蘭厝」,是能讓一般民眾及建商樂於參與的庶民「宜蘭厝」。它除能與宜蘭「永續及綠」的縣政目標相契合外,亦應具有能呈現宜蘭都市計劃區內居住環境品質的美好、與宜蘭的在地生活良好連結、善用宜蘭居民的生活智慧等特質。「宜蘭厝烏石港計畫」承襲並發揚「宜蘭厝」的傳統價值,並努力朝向讓宜蘭縣民有感、有意願及有能力之方向前進。 |
二、競圖主軸 |
「宜蘭厝烏石港計畫」競圖之主軸,包括回應宜蘭特色的永續環境思維、重新發現宜蘭生活的價值、探尋當代宜蘭民居的樣貌等議題。上述議題之論述於「宜蘭厝烏石港計畫」論壇中闡明(詳細內容請至本計畫網站查閱)。此外,依烏石港地區之都市規劃特質,本區住宅的營造存在單棟街屋型態及街廓社區型態兩種,因此,本次競圖將設定「單棟街屋型」及「街廓社區型」兩個組別,分別探討其宜蘭厝應具有之樣貌。 |
三、競圖目的 |
- 遴選具有良好詮釋宜蘭厝價值之建築師及建設開發公司,作為宜蘭縣政府於烏石港開發區,推薦予一般民眾並後續規劃給予助成獎勵之優良建築師及建設開發公司。
- 遴選「宜蘭厝烏石港計畫」示範屋之規劃設計提案,供未來實質規劃興建「宜蘭厝烏石港計畫」示範屋使用。
|
四、競圖基地 |
- 「單棟街屋型」之競圖基地將由本計畫提出3塊參考基地(地號分別為0356、0479及0520-1),供參賽者擇一基地進行規劃,基地位置如圖一所示。
- 「街廓社區型」之競圖基地可由參賽單位於烏石港開發區範圍內之宜蘭縣政府標售可建築用地中住宅區部分,自行選擇面積大於1500㎡之基地參賽(可為”單一地籍區塊(例如:0608地號)”或”於同一街廓內合併數塊相鄰地籍區塊(例如:0372+0373地號)”或”於同一街廓內跨越人行步道合併數塊相鄰地籍區塊(例如:0366+0371地號)”),方案中須規劃10戶以上之住宅單元及社區共享空間與公共人行空間,可選擇基地範圍如圖二之位於住宅區的可標售土地(黃色塊)及表一。
表一 位於住宅區的可標售土地地號表
段別
|
地號
|
面積
(㎡)
|
使用分區
|
備註
|
段別
|
地號
|
面積
(㎡)
|
使用分區
|
備註
|
段別
|
地號
|
面積
(㎡)
|
使用分區
|
備註
|
烏石港
|
0240
|
300.31
|
住
|
|
烏石港
|
0479
|
212.10
|
住
|
示範屋預定地(不可選用)
|
烏石港
|
0573
|
1,084.16
|
住
|
|
烏石港
|
0244
|
365.15
|
住
|
|
烏石港
|
0483
|
366.17
|
住
|
|
烏石港
|
0574
|
594.00
|
住
|
|
烏石港
|
0247
|
264.72
|
住
|
|
烏石港
|
0499
|
235.30
|
住
|
|
烏石港
|
0575
|
594.47
|
住
|
|
烏石港
|
0251
|
426.65
|
住
|
|
烏石港
|
0507
|
277.11
|
住
|
|
烏石港
|
0576
|
1,048.85
|
住
|
|
烏石港
|
0337
|
365.50
|
住
|
|
烏石港
|
0518
|
593.94
|
住
|
|
烏石港
|
0588
|
1,014.46
|
住
|
|
烏石港
|
0344
|
462.68
|
住
|
|
烏石港
|
0519
|
948.80
|
住
|
|
烏石港
|
0590
|
952.00
|
住
|
|
烏石港
|
0345
|
194.06
|
住
|
|
烏石港
|
0520
|
657.30
|
住
|
|
烏石港
|
0591
|
587.99
|
住
|
|
烏石港
|
0356
|
246.84
|
住
|
示範屋預定地
(不可選用)
|
烏石港
|
0520-1
|
180.00
|
住
|
示範屋預定地(不可選用)
|
烏石港
|
0593
|
2,544.32
|
住
|
|
烏石港
|
0358
|
493.50
|
住
|
|
烏石港
|
0528
|
685.68
|
住
|
|
烏石港
|
0599
|
1,443.28
|
住
|
|
烏石港
|
0362
|
594.04
|
住
|
|
烏石港
|
0534
|
1,329.06
|
住
|
|
烏石港
|
0605
|
1,636.14
|
住
|
|
烏石港
|
0363
|
886.95
|
住
|
|
烏石港
|
0540
|
479.24
|
住
|
|
烏石港
|
0608
|
3,632.89
|
住
|
|
烏石港
|
0366
|
801.83
|
住
|
|
烏石港
|
0542
|
419.32
|
住
|
|
烏石港
|
0270
|
414.19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371
|
801.79
|
住
|
|
烏石港
|
0546
|
721.65
|
住
|
|
烏石港
|
0425
|
358.66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372
|
1,313.86
|
住
|
|
烏石港
|
0547
|
801.83
|
住
|
|
烏石港
|
0486
|
519.67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373
|
594.43
|
住
|
|
烏石港
|
0554
|
614.63
|
住
|
|
烏石港
|
0526
|
287.28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375
|
443.82
|
住
|
|
烏石港
|
0555
|
614.79
|
住
|
|
烏石港
|
0579
|
284.33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376
|
691.26
|
住
|
|
烏石港
|
0557
|
877.94
|
住
|
|
烏石港
|
0580
|
607.67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379
|
601.31
|
住
|
|
烏石港
|
0558
|
227.12
|
住
|
|
烏石港
|
0581
|
568.74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384
|
285.23
|
住
|
|
烏石港
|
0562
|
468.15
|
住
|
|
烏石港
|
0583
|
565.38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387
|
465.97
|
住
|
|
烏石港
|
0566
|
285.03
|
住
|
|
烏石港
|
0585
|
454.43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453
|
624.34
|
住
|
|
烏石港
|
0567
|
286.80
|
住
|
|
烏石港
|
0586
|
757.38
|
住
|
標出
|
烏石港
|
0472
|
314.02
|
住
|
|
烏石港
|
0570
|
801.83
|
住
|
|
|
|
|
|
|
烏石港
|
0478
|
262.03
|
住
|
|
烏石港
|
0571
|
801.81
|
住
|
|
|
|
|
|
|
|
五、評審委員會 |
預定由7至9位評審委員組成,包含本計畫論壇之引言人、與談人、宜蘭縣政府代表或其他專家學者為主。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及複審時,須有1/2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並經1/2以上同意方可決議。 |
六、評審方式 |
- 資格審查作業:暫定於101年6月26日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不符合者,不得參加評選。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另行公告。
- 第一階段初審:由評審委員會就符合資格之參賽作品進行評選,採不公開決選,參賽者(單位)免出席簡報。「單棟街屋型」依據”競圖議題整體得分”高低,由得分高至低依序選出至多10名之入選得獎者,前6名依主辦單位通知之時間、地點及順序,進入第二階段複審,其餘4名不參加複審;「街廓社區型」依據”競圖議題整體得分”高低,由得分高至低依序選出至多8名依主辦單位通知之時間、地點及順序,進入第二階段複審。初審結果因同分逾需求名額時,由表二競圖議題中”整體表現”之得分總合較高者為較優案件,仍相同時,由評審委員會抽籤決定。
- 第二階段複審:複審階段以參賽者(單位)出席簡報為評選方式,採不公開決選。「單棟街屋型」依據”總位序得分”高低,由得分低至高排序選出優選得獎者至多3名。「街廓社區型」依據”總位序得分”高低,由得分低至高排序選出入選得獎者至多6名。參賽作品之”總位序得分”如有二件以上相同時,由表三之”創意”評分項目之得分總合較高者為較優案件,仍相同時,由評審委員會抽籤決定。
- 評選原則
4.1 |
參賽作品須符合「變更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附件一〕、〔附件二〕。 |
4.2 |
競圖議題之回應:本次評選之第一階段初審,將針對參賽作品對表二各項議題之回應內容進行評分。表二之9項競圖議題,每一項競圖議題由1-2位評審委員負責所有參賽作品之評分,並依據評分配比給分。每一參賽作品之每一競圖議題的得分,為各競圖議題參與評分之評審委員的評分平均值。每一參賽作品之”競圖議題整體得分”,為9項競圖議題之得分加總。 |
4.3 |
創意、在地性及落實:第二階段複審將針對參賽作品對表三之複審之評分項目,包括參賽作品之創意、烏石港在地性詮釋及落實可行性進行評分。每一評審委員將針對每一進入複審之作品,依據表三之複審評分配比進行評分並與以加總。所有參與複審作品將依其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位序得分(加總分數最高者位序為1,次高者為2,其他以此類推)。每一參賽作品之”總位序得分”,為評審委員給予各作品位序得分的總合。 |
4.4 |
各階段評審重點及得分配比如表二、表三所示: |
|
表二 初審之競圖議題及評分配比
階段
|
競圖議題
|
評分配比%
|
初審
|
1.詮釋並提升都市生活的想像
|
20
|
2.凸顯都市生活中大自然的價值
|
10
|
3.反映烏石港海岸住宅的風土條件
|
10
|
4.塑造外部空間的永續環境
|
10
|
5.提出合理的材料與工法及構法
|
10
|
6.處理基地內實際的停車需求並與景觀結合
|
10
|
7.具備生活機能且可與鄰居互動的戶外空間
|
10
|
8.創造具較高調整彈性的室內空間
|
10
|
9.整體表現
|
10
|
|
|
表三複審之評分項目及評分配比
階段
|
評分項目
|
評分配比%
|
複審
|
1.創意
|
40
|
2.烏石港在地性詮釋
|
30
|
3.落實可行性
|
30
|
|
4.5 |
得獎名單將依參賽作品之得分,得分高者在前、得分低者在後,進行得獎名單排序及公布,但得獎名單不公布得獎者之得分。 |
4.6 |
得獎名單及排序須經評審委員會決議確認,參賽作品未達一定水準,必要時評審委員會得決議獎項從缺。 |
4.7 |
其他未盡事宜,得由評審委員會補充規定之。競圖結果經由宜蘭縣政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方得宣布之。 |
|
七、競圖獎勵 |
- 「單棟街屋型」優選至多3名,每名競圖獎金50萬元;其餘入選至多7名,每名競圖獎金20萬。競圖獎金發放時間於競圖結果公布後另洽一次頒發。
- 「街廓社區型」入選至多6名,每名競圖獎金20萬。競圖獎金於競圖結果公布後另洽一次頒發。
- 獲得「單棟街屋型」優選得獎者,宜蘭縣政府得於評選結果公佈後兩年內委託其以獲獎作品為基礎,進行示範屋之細部設計、監造及展示規劃等工作(暫定興建三棟示範屋,每棟服務費用暫定為90萬元,基地由宜蘭縣政府另行指定)。獲得「單棟街屋型」入選得獎者,具有上述示範屋工作合約之”備選委託資格”。
- 所有優選及入選者,均具有參與本計畫之建屋助成獎勵活動之資格。
- 優選得獎者若無法履行本項第3點之示範屋工作合約,宜蘭縣政府得取消其獲獎資格及參與本計畫後續相關活動之權利,其示範屋之工作合約,得由具”備選委託資格”之入選得獎者,依得獎名單排序由前至後,依序徵詢遞補履行示範屋工作合約意願。若徵詢所有具”備選委託資格”者後,皆無遞補意願時,則此項資格名額從缺。優選得獎者及”備選委託資格”者經徵詢並確認放棄履行示範屋工作合約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回復其示範屋工作合約之權利。
- 本項第 1 及2 點競圖獎金依稅法之各類所得扣繳規定,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個人者得獎獎金逾2000 元以上者,應予扣除10%稅金。
|
八、參賽資格 |
- 單棟街屋型:中華民國開業建築師。
- 街廓社區型:登記有案之建設開發相關公司行號(包括:建設公司、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公司等)或中華民國開業建築師。
- 中華民國開業建築師(含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及登記有案之建設開發相關公司行號,僅能就上述兩種類型,擇一類型參加,並僅能提送一案,同時提送多案視同棄權,參賽作品列為無效標件,若評審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及獎項。
|
九、參賽繳交項目 |
- 第一階段初審應繳交競圖資格文件、裱褙圖板之規劃設計圖說及電子檔光碟片,競圖模型可由參賽者(單位)自行決定是否提送。
- 第二階段複審應繳交簡報電子檔及出席評審會議,參賽者(單位)無法出席評審會議時,應檢附委託(授權)書。
- 繳交項目說明:
3.1. |
競圖資格文件
(1) |
競圖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各1份,以正本繳交。 |
(2) |
資格證明文件1份,以影本繳交。資格證明文件內容應與原件相符。「單棟街屋型」參賽者所應繳交之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建築師開業證書及101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證明文件影本。「街廓社區型」參賽單位為公司行號者,應繳交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參賽單位為開業建築師者,應繳交建築師開業證書及101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證明文件影本。 |
|
3.2. |
裱褙圖板之規劃設計圖說 |
|
(1) |
規劃設計圖說之表達方式不拘,以能確實回應表二、表三競圖議題及呈現整體提案內容為原則。 |
(2) |
裱褙圖板 |
|
(2-1) |
單棟街屋型:為A1尺寸(橫式排版,規格841㎜×594㎜)之裱褙板的規劃設計圖說,並至多4張為限。 |
(2-2) |
街廓社區型:為A1尺寸(橫式排版,規格841㎜×594㎜)之裱褙板的規劃設計圖說,並至多6張為限。 |
(2-3) |
規劃設計圖說之裱褙板材質為塑膠瓦楞板。 |
(2-4) |
請勿在任何版面上註明參賽者(單位)之相關資訊。 |
|
|
3.3. |
電子檔光碟片 |
|
(1) |
電子檔建議格式:規劃設計圖說完稿檔為PDF,原始檔為Ai或Corel DRAW為原則。 |
(2) |
規劃設計圖說電子檔:應繳交規劃設計圖說完稿檔及原始檔。 |
(3) |
規劃設計圖說電子檔之內容應與及裱褙圖板之規劃設計圖說之內容應完全一致。 |
(4) |
請勿在任何版面上註明參賽者(單位)之相關資訊。 |
|
3.4. |
競圖模型 |
|
(1) |
為開放繳交項目,『非規定繳交項目』。 |
(2) |
模型立體大小不得超過「長60㎝×寬60㎝×高50㎝」。 |
(3) |
請勿在模型上註明參賽者(單位)之相關資訊。 |
|
3.5. |
簡報電子檔:以電子檔之方式繳交為主(應提送PDF及PowerPoint檔為原則),簡報及答詢時間另行規定。 |
3.6. |
參賽繳交項目,一經寄(送)達收件地址,參賽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或更改。競賽活動結束,所有繳交項目概不退回。 |
|
十、權利與義務 |
- 參賽者(單位)須簽署參賽同意書,其同意內容包括:
(1) |
保證作品為未公開發表且無抄襲或未曾參與國內外其他競賽之創作。 |
(2) |
(2) 若本作品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本人願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
(3) |
若得獎作品經檢舉有抄襲之嫌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項。 |
(4) |
無償提供設計作品之原始電子檔案,以供主辦單位編製於任何型式之媒材並使用於與本案相關之推廣展示活動。 |
(5) |
於辦理與本計畫相關工程作業時,如有引用其設計內容或理念之一部或全部或有類同等情形,同意不依著作權法追訴其智慧財產權,且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6) |
主辦單位參考應用作品保有修改權,參賽者(單位)不得異議。 |
- 參賽者(單位)可至競圖專屬網站(http://up.e-land.gov.tw/Yi-Land-House)取得競圖資訊。
|
十一、報名及作品繳交方式 |
- 作品繳交:
(1) |
收件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宜蘭縣政府 |
(2) |
第一階段評選資料之寄送:請於101年6月25日(一)下午17:30前,將所有繳交項目,包括資格審查表正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參賽同意書正本、規劃設計圖說裱褙圖板、電子檔光碟片及模型(非規定繳交項目),完成彌封,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收件地址,逾期不予受理且『不以郵戳為憑』。未經宜蘭縣政府收發室收訖並加註收件時間者視同逾期。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影響收件截止日期之郵件正常送達,延期收件資訊將統一公布於網站(http://up.e-land.gov.tw/Yi-Land-House)上。 |
(3) |
第二階段評選資料之繳交:請於評選當天,自行攜至簡報現場,於簡報前繳交主辦單位。 |
- 重要時程
(1) |
報名及收件截止日期: 101年6月25日(一)下午17:30止。 |
(2) |
第一階段評選結果公布日期:暫定於101年7月6日(五)。 |
(3) |
第二階段評選日期:暫定於101年7月6日(五)至13日(五)間。 |
(4) |
整體競賽結果公布日期:暫定於101年7月16日(一)。 |
|
十二、參選文件取得方式 |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 宜蘭厝烏石港計畫競圖專屬網站︰http://up.e-land.gov.tw/Yi-Land-House
- 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宜蘭縣政府府政風處領取招標文件。
- 郵購:標件工本費為新台幣0元(光碟片電子檔);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150元整(快捷郵件),郵資不足不予受理。請將上述郵購信封及回郵票資,郵寄至「宜蘭縣政府政風處」(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宜蘭厝烏石港計畫競圖」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
|
十三、競圖活動變更之情形 |
本案如因政策改變、計畫變更或取消、預算刪減或其他必要之情形,致本計畫無法續行辦理競圖時,得終止本競圖,不給予參賽者(單位)任何賠償。 |